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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服務貿易協會章程

    當前版本修訂于2020年12月1日
    章程共計8個章節,54項條款。

    成都服務貿易協會(Chengdu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英文縮寫“CDATS”),前身為成立于2009年的成都服務外包行業協會,是目前四川省范圍內唯一的服務貿易協會。協會依托前身積累的國際化資源和產業基礎,逐步建立服務貿易產業聯動體系,力爭從優化產業發展環境、跨界整合各方資源、提供產業公共服務、高效規范、專業助商等方面,更好地推動成都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成都服務貿易協會(Chengdu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簡稱“CDATS”)。

    第二條 本會由在成都注冊的從事服務外包、文化貿易、金融服務、教育服務、醫療服務、旅游服務、運輸服務、建筑和工程服務、國際會展服務、涉外翻譯服務、特色餐飲服務等領域的的服務貿易企業、科研機構以及從事服務貿易人才培訓的大專院校、培訓機構及服務貿易領域其它的中介服務機構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經成都市民政局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內容,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包括登記證書;會費及其它收費標準;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各項制度;年度或有關事項變更的審計報告等。單位設立的目的是:在國家的服務貿易產業政策與發展戰略的指導下,建立以成都為中心、輻射西部地區、面向國際市場的服務貿易產業合作體系,樹立成都服務貿易整體形象和品牌,促進服務貿易產業的創新發展。捐贈單位承諾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成都市商務局為業務指導單位。

    第六條 本會注冊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軟件園 E5 棟6 樓,郵政編碼:61004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搭建政企溝通橋梁,幫助企業解讀及用好產業政策,同時根據企業需求向政府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二)通過多種市場活動的組織,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兩大市場。
    (三)向會員單位、合作伙伴、政府部門等提供成都服務貿易產業研究與信息咨詢服務。
    (四)整合式市場宣傳營銷服務。
    (五)推動服務貿易培訓體系的建設,促進校企間合作。
    (六)推動服務貿易相關認證體系的建設。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多環節的產業支持服務。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專家咨詢服務。
    (九)圍繞知識產權保護開展相關宣傳、培訓與咨詢服務。
    (十)幫助會員單位獲得相關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協會的意愿并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在成都行政區域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與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且成立一年以上;
    (三) 開展服務貿易業務、并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認證登記的企業;
    (四) 為服務貿易企業開展人才培養的院校、培訓機構;
    (五)從事服務貿易領域的中介服務機構,如人才服務機構、認證機構、考試測評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討論報理事會通過;
    (三)半年內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根據會員自身真實的業務開展情況,積極如實地參與政府委托協會組織的各類產業數據統計、調研等工作;
    (七)積極響應協會發起的行業倡議,同時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八)遵守行業自律原則。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延期 1 年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的,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違背行規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通過對秘書長的任命和罷免,秘書長等中層負責人可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或任命,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定,但公開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進行任命;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形式實行等額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商務委審查并經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
    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會費的標準;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 、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 5 年。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8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并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協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 1 人 1 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 3 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
    (一)年服務貿易合同執行額超過 1000 萬美元的企業:20000元/年;
    (二)年服務貿易合同執行額超過 500 萬少于 1000 萬美元的企業:10000 元/年;
    (三)年服務貿易合同執行額超過 100 萬少于 500 萬美元的企業:5000 元/年;11
    (四)年服務貿易合同執行額低于 100 萬美元的企業及其他機構會員:2000 元/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全部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報成都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成都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11 月 18 日第三屆第五次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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